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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邓**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邓**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上诉人邓龙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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