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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夏**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60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熊*和夏**于2013年7月26日与岳阳市**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到了20万元的贷款,夏**将此贷款取走。熊*和夏**均是该合同的债务人,该合同的债权人为岳阳市**理中心,现熊*要求夏**偿还贷款本息给债权人岳阳市**理中心,因熊*不是该合同的债权人,且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已获得岳阳市**理中心的授权,也没有获得该笔债权,因此熊*无权要求共同债务人偿还此债务,另外熊*要求夏**支付其已偿还的贷款,因熊*和夏**的离婚纠纷还在诉讼之中,双方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请求无法律依据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给熊*。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熊*上诉称:一审办案法官徇私枉法,违法办案,违反《法官法》,随意改变审理程序,违背中央的方针政策,不维护老百姓权益。综上,请求法院追回贷款。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夏**未予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岳阳市**理中心作为本案争议贷款的债权人,并未授权上诉人熊*向被上诉人夏**追索贷款,且熊*与夏**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故熊*要求夏**偿还贷款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对于熊*认为一审法官徇私枉法、违法办案,随意改变审理程序的问题,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故本院对其这一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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