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林承*、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承*、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林承永、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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