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李**、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李**、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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