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姚**、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余*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姚**、彭**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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