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于2016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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