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许*、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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