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洞口县**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洞口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洞**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洞口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洞**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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