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湖南省**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刘**于2016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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