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聂**与被告刘**、新宁**术学校、湖南崀山**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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