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有限公司诉被告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以被告已经归还货款,要求撤回对被告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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