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冈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冈市**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限责任公司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冈市**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