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戴*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征收2505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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