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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