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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星诉称,2015年1月16日,被告袁**向原告借款51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上约定在2015年2月18日前还款,约定月利率2分。约定期满后经原告反复催讨,被告分文未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19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袁**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袁**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唐**借款本金519000元和以本金519000元自2015年1月16日始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征收4495元,由被告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岳阳**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后,上诉于岳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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