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冈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冈市**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主动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冈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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