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武冈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冈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冈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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