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冈市**限责任公司与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武冈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冈市**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以被告已主动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冈市**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市**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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