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原告姚**与被告肖**、肖*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于2016年1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肖*超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申请撤回对被告肖**、肖**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对被告肖**、肖**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