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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肖**、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与被告肖**、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曾**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曾**在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9440元。至今,原告曾**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维*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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