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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与张**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湘民一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张**在本院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2015年11月30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张**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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