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刘**、湘林**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湘林**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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