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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黄始义与绥宁**视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黄**与被告**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黄**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电视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黄**撤回对被告**电视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成**、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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