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