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安乡县支行与被告胡**、凡笑菊、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安乡县支行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安乡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