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某某诉金某某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文诉被告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个人原因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