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文诉被告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个人原因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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