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胡**与被告潘**、徐*、熊**、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潘**、徐*、熊**、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四被告已履行劳务工资给付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潘**、徐*、熊**、崔**的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诉争事项达成和解,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对被告潘**、徐*、熊**、崔**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潘**、徐*、熊**、崔**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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