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潘**、徐*、熊**、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四被告已履行劳务工资给付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潘**、徐*、熊**、崔**的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诉争事项达成和解,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对被告潘**、徐*、熊**、崔**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潘**、徐*、熊**、崔**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