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界**有限公司与谭**、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家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张**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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