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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留被告毛**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的房屋征收补偿款29801元或查封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被告毛**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的房屋征收补偿款29801元或查封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

二、扣留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财产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扣留、查封的,应当在扣留、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留、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留、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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