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与湖南春**有限公司、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3元,减半收取2401.5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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