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3元,减半收取2401.5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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