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妙、刘**与被告张家**展有限公司、黎**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妙、刘**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妙、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妙、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040元,减半收取16520元,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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