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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与被告陈**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陈**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自愿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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