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被告马**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陈*承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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