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泰**新物业管理有**川分公司与被告虎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泰**新物业管理有**川分公司与被告虎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原告泰**新物业管理有**川分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虎云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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