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和与宁夏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和与被告宁夏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和于2016年2月2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高*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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