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和与被告宁夏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和于2016年2月2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高*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常*与宁夏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变兄与宁夏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洪**与被告王*、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泰**新物业管理有**川分公司与被告虎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银川金**限公司诉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杨**与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与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宁**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宁夏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成伟叶**任公司与石嘴山市**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