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宁**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宁**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宁夏宁**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以涉案工程需要与石嘴山市**有限公司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协商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石嘴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夏宁**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宁**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8元,减半收取7904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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