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变兄与宁夏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变兄与被告宁夏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变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高变兄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变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