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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宁夏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宁夏**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对被告宁夏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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