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寇**、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寇**、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9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工作量,经原告催要,被告尚欠24500元装修款未支付。2014年1月2日,被告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尽快支付装修款24500元;2.二被告尽快支付延迟支付违约金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是以大武口区雅馨装饰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以所取字号为当事人。故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其起诉应以驳回。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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