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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石嘴山**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石嘴山**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14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一份,后双方发生纠纷,经宁夏回族**级人民法院(2011)石*终字第433号判决书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原、被告双方并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交接,被告洗煤剩余的障碍物矸石、煤泥至今仍留在原告厂区内,经原告清理厂区内的设备,被告对洗煤机设备进行了改装,配套设备输送煤炭的皮带机和电机均已丢失,现整套洗煤机已无法使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清除滞留在原告金利洗煤厂厂区内的障碍物矸石和煤泥;2.被告赔偿原告堆放障碍物矸石、煤泥占用厂区的费用5万元;3.被告赔偿改装洗煤机及丢失的配套设备损失3万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要求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以致依法不能向其送达诉状0.、相关证据及开庭传票,属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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