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杨*、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杨*、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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