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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开**限公司与银川市**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5)夏*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园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5)夏*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元,退回上诉人银川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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