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5)夏*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园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5)夏*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元,退回上诉人银川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