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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宁夏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宝诉被告宁夏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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