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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贺兰县四季草业产销专业合作社、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贺兰县四季草业产销专业合作社、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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