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杨**于2016年2月25日以马**暂时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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