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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伟叶**任公司与石嘴山市**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成伟叶**任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成伟叶**任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以原告名称不正确,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成伟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天成伟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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