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成伟叶**任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成伟叶**任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以原告名称不正确,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成伟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天成伟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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