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胡**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胡**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1071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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