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海**与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海**自收到本院送达的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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