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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18日以与被告陈**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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