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银川金**限公司诉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金**限公司与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月27日开庭审理。原告银川金**限公司于2015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金**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川金**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6元(已减半),由原告银**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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